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为进一步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公共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秸秆主要指玉米、谷类、黍类、薯类、油料、向日葵和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以及荒草、树叶。
二、全区范围内均为禁烧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任何时段不得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同时,也不得将秸秆弃置于田埂、道路、沟渠、河道、塘坝、水库等地方。
三、从事种植业的农民、农业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是促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的实施主体。务必于10月31日前完成农产品采收工作,并自行妥善处理秸秆。对逾期无人处理的秸秆,由当地乡镇于11月15日前,组织合作社、企业等专业团队进入农田地块无偿进行强制收割和处理。
四、村民自治组织、农民合作组织、农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配合乡镇做好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实行有效管控、专人监管、全天候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焚烧行为。
五、按照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有关规定:“农业经营主体露天焚烧秸秆或由于农业经营主体处理不及时致使他人露天焚烧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焚烧当事人的,对焚烧当事人处元以上1元以下罚款;没有焚烧当事人的,由农业经营主体承担责任,对农业经营主体主要负责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环保、公安等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蓄意焚烧秸秆违法犯罪行为,对故意焚烧行为抓典型、重处罚,切实起到震慑犯罪、教育群众的作用。
七、对于享受过圈舍、青贮窖、标准化等项目补贴资金的规模养殖场、专业养殖户和饲料加工企业,有义务就近收贮、加工、处理本地秸秆;否则,农业部门不再安排项目补贴资金。
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要积极向农业、环保、公安以及所在乡镇进行投诉和举报,、。受理举投和投诉后,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特此通告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政府
年10月1日
(本文来源于民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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