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举世瞩目的十九大结束了,回顾大会报告重中之重就是要打造法治社会而不是人治社会。此次张家口限号长达近半年,然而仔细推敲此举竟然严重违法?有些人狡辩说这是省里的意图,二次开发这里郑重声明,不管你是谁的意图必须要合法这就是十九大的精髓!
年10月16日起张家口限号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有关要求,推进张家口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力推进空气质量提升的意见》及配套方案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张家口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按照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秋冬季空气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要求,决定年10月16日7时至年3月31日20时对中心城区(桥东区、桥西区、经开区)城市快速路(不含)以内区域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采取限行措施。
限号措施:
其中年10月16日7时至年10月31日20时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单日单号通行,双日双号通行,“0”按双号通行,尾号为字母机动车号牌的以倒数第一位数字为准;
年11月1日7时以后,开始对机动车实施机动车牌尾号每天限行两个号的交通管理措施(每周一至周五分别限行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含临时号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倒数第一位数字为准);
年1月7日以后,按照北京限行方式重新排序(另行通告)。
限号区域:
中心城区(桥东区、桥西区、经开区)城市快速路(不含)以内区域道路。
年10月16日起张家口限号处罚规定
限行期间,对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21条、第22条、第79条第2款之规定,予以元处罚,并进行电子抓拍。当日处罚间隔时限3小时(3小时内司机将车驶出限行区域或开到最近的停车场),否则一天内将会被连续处罚。
该通知违反以下法律条款:
该通知属于本市地方性法规。对地方性法规修订解释均应当获张家口市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报河北省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在未经地方人大通过情况下仅仅以《通知》形式对地方性法规作出扩化解释,其发布《关于强化秋冬季空气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内容使其作为交管部门行政处罚所依据规范性文件。这行为违反《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规定。通告中对同为机动车的私家车限号规定违反了我国上位法的规定,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条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严重限制了私家车主的通行权。
1、该“通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为我国第一根本大法,《宪法》第33条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该通告擅自单独对机动车中的私家车上路行驶权利予以限制,限制私家车通行,却又允许同为机动车的其它车辆通行,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因使用交通工具的产权不同而公然地歧视广大私家车车驾驶人,侵害广大私家车驾驶人上路行驶的平等权,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平等权和人权原则,该规定因违反国家根本大法而显属无效。
2、该“通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立法法》第八十二条"(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章第八十八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第八十九条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3、该“通告”违反《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作为中国公民,学习并考取机动车驾驶证以及办理相关私家车行驶证并购置了交强险交纳了各种应交纳的税金,理应享有应有的道路通行权。该通告以“设禁区”方式擅自改变了原告已获得的允许在城区道路上行驶的行政许可,所限制的对象是已经领取了合法证照,缴纳了各种税费的私家车,这样的规定过于随意、反复无常。使广大私家车行驶人的行政许可部分被“撤销”,损害了国家行政许可的尊严。
4、该“通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张家口市地方政府作出市区以内城市道路限号私家车通行,变相地实施了“侵占、私分”道路交通这个国家财产,让其它拥有汽车等交通工具的那部分人也客观地参与了“侵占、私分”属于全民所有的道路交通这个国家财产。
5、该“通告”违反《行政处罚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未遵守法定程序行政处罚无效。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限制的事项,应当由立法机关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规定,即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就构成违法。张家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仅仅依据该“通告”内容作为行政处罚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未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上位法来制定,相反还与有关上位法内容相冲突。该“通告”涉及张家口市广大私家车主的合法权利,显然属于程序不合法。
6、该“通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它在原则上规定了交通管理部门执法的临时性禁限手段,并没有明文规定任何具体的处罚内容和幅度。而交警不可能凭空处罚,该条文并沒有单独对私家车有限号的依据。条文明确分类是: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三类,对于机动车采用平等而统一的规定。该“通告”自年10月16日起限制私家车在市区内通行,将法定区分标准擅自割裂,违背了法制统一的原则也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11条,是一种擅自剥夺私家车合法驾驶人通行权的行为,是侵害私家车驾驶人合法行驶权的违法行为。即使交通管理部门有确凿的路面交通流量调查依据,要禁行也应对所有机动车而不是单独对私家车而规定限号。
7、该“通告”违反了《物权法》
《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4条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公民用合法收入纳税后将符合机动车上路标准的私家车购买回来,并依法办理了相关的登记手续,那么该机动车已成为其合法的私有财产,它的所有权、使用权利应受到正常的保护。私家车是一种交通工具,它的价值在于在公共道路上正常行驶,这是私家车作为私有财产的最根本的价值体现。国家允许轿车生产、允许商家销售、允许税务部门征税、允许保险公司投保、允许车管部门挂牌审验,张家口市交通管理部门却限号私家车在城区道路行驶。假如政府只是允许公民拥有财产,而不让公民合法使用或者对使用进行不合理的限制,财产权将有名无实,限号私家车是对合法私有财产权的侵犯。
8、该“通告”违反了《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通告的措施事实上限制了私家车等私人交通工具在市场上的平等竞争并限制了消费者选择交通工具的权利,其行为欠缺合法的依据,属于该条所指的“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9、“通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第1款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限号通告”以及限制私家车在张家口市城区通行,限制了私家车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从而形成一种市场壁垒,干涉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综上所述,“通告”违反了多部法律法规,张家口市限号通告已经多次实施长达近半年,给人们的出行造成极大不便。在市场经济社会,作为一种国家容许生产、销售的合法商品,私家车在城市的去与留,数量的多与寡理应通过公民的自由选择来决定,让市场来调节。
限号令内容根据宪法等各种上位法来说是一项不合法的通告规定,各个城市的地方人大是不可能通过,也就是说它只能作为一种辅助的城市道路管理措施,并不具备法律所授予的行政处罚条款来执行。因限号令被处罚是没有法律法规所支持的。希望每一个正规合法的私家车主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行政复议法院起诉都很简单并没有大家想想的那么复杂,全国都有私家车起诉案例,按范例结合自己当时的实际情况就是一份正规的行政复议法院起诉文本。起诉费就是50元人民币,对大家的生活并没有什么影响。
二次开发评论:每一个人发出自己的声音,这项不合法的规定才有可能被改写。没有抗争,何来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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