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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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我区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文件要求及省政府会议纪要明确规定,现将我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年1月1日起,全区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区域内任何公民均应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坚决做到本人和家人不燃放烟花爆竹。

三、区域内任何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积极开展禁燃、禁存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职工自觉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并认真履行监督、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燃放、存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责任和义务,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四、经开区、各乡、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做好本辖区、本单位烟花爆竹禁放工作,设置禁放标识,宣传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政策,预防、制止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不听制止的,报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坚持禁放与禁售相结合的原则,区公安、应急、供销、城管、生态环境、审批局、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要严把烟花爆竹的生产、运输、销售、邮寄等环节,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五、党员干部及机关单位公职人员应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各单位负责人应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责,对工作人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除对本人按照规定处理外,还将对单位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非法生产、运输、销售、邮寄和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均有权劝阻,并向相关部门举报。

六、对阻碍执法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七、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非法生产、运输、销售、邮寄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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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政府

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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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花园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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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政府

编辑

谢代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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