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法院保险合同典型案例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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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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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首次发布《张家口市法院保险合同案件审判白皮书》(-),通过对近年来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梳理,同时发布了14个典型案例,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案件3件、保险人追偿权案件1件、短期医疗(健康)险案件2件、意外伤害险4件、责任保险2件、人寿保险2件,上述案件中涉及电子投保方式的案件4件。

案例十一

Constitution

雇主责任保险的理赔是否应当依据合同约定作出判断

基本案情

某运输公司因工作需要雇佣王某某为驾驶员,年5月23日,王某某驾驶货车装煤时,不慎从车上掉下摔伤。经鉴定为:1.玖级伤残;2.玖级伤残;3.拾级伤残;4.拾级伤残。某运输公司在某保险公司处投有雇主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年12月4日零时起至年12月3日二十四时止;每人伤亡责任限额元,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元,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元。

裁判结果

本案争议的是王某某所遭受损害应否按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以残疾等级对应的比例进行赔偿。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本案中,某运输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的是雇主责任险,以某运输公司应当向王某某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合同标的。王某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某运输公司应当依照侵权的法律规定,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应当基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对某运输公司承担责任的部分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案例意义

责任保险的实质系替代性责任,即投保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由保险人代为承担。此类案件应当首先以投保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法律关系确定赔偿的范围和数额,之后再行确定保险人的理赔责任。实践中,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与人身保险条款类似,以残疾等级对应的比例赔偿保险金,显然这与责任保险的概念相违背,在约定内容与法律规定相互抵触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作出判断。在责任保险类的合同案件中,应当规范裁判尺度,以期对制式保险合同条款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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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环保庭

编辑

龚泽钰

图片

网络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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