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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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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首次发布《张家口市法院保险合同案件审判白皮书》(-),通过对近年来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梳理,同时发布了14个典型案例,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案件3件、保险人追偿权案件1件、短期医疗(健康)险案件2件、意外伤害险4件、责任保险2件、人寿保险2件,上述案件中涉及电子投保方式的案件4件。
案例六
Constitution
意外伤害保险中以残疾等级对应比例赔付保险金的条款并非免责条款,保险人对条款的提示及说明的对象仅为投保人
基本案情
年9月9日,阮某、阮某某乘坐阮某海驾驶的冀Gxxxx号小型轿车发生事故,造成乘车人阮某死亡、阮某某受伤,阮某海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年9月2日,阮某海为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险每人2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险2万元,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元。
阮某某请求赔偿的损失为元。某保险公司主张按保险合同中注明的残疾等级比例赔付。
裁判结果
双方对保险合同的成立均无异议,争议的是以残疾等级比例赔付保险金的条款是否发生效力。对投保的过程,向案外人阮某彦了解情况,阮某彦从事保险代理业务,阮某海通过其介绍进行投保,并由其代为手机操作。
本案中,阮某彦既是某保险公司的业务代办,同时是阮某海的投保代理人,虽然投保并非本人完成,但已经交纳保费,且阮某海因事故造成阮某死亡已向某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故应当视为其对保险合同及相关条款予以认可,某保险公司主张的比例赔付条款对阮某海发生效力。
阮某某作为乘车人受伤,亦应当以保险合同责任条款作为保险金计算依据。
案例意义
人身意外类保险产品,一般以残疾等级对应的比例赔付保险金,而大部分案例都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将上述条款认定为免责条款,从而以保险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为由,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将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均确定为赔偿范围。
此类案件中,判断上述赔付保险金的条款是否属于免责条款应当作为裁判的依据。首先,此类案件属于合同纠纷案件,保险人系基于合同在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后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故保险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应当以合同约定的为准。
其次,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中规定的免除责任条款情形,应当在确定保险人责任的情况下,对责任的免除约定内容才以该法律规定作为判断依据。
结合以上两点,对比本案中的理赔条款,系约定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属于列明性条款,并非免责条款。
另外,提示说明义务所对应的主体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否知晓合同条款内容并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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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环保庭
编辑
苏颖
图片
网络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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