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司法局人民监督员选任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和《河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张家口市司法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选任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的职责和任期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河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对我市所属各县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的十一种情形实施监督。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人民监督员不超过两届。原任人民监督员任期满两届的,原则上不再留任,任期未满两届、经此次重新确认程序选用的,任期连续计算。
二、选任名额及分布本次拟选任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名,其中,驻张的国家、省、市所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组织和机构人员20名;康保县6名;沽源县7名;张北县7名;尚义县5名;赤城县6名;崇礼区6名;万全区6名;怀安县6名;宣化区10名;怀来县7名;涿鹿县7名;阳原县7名;蔚县9名;桥西区10名;桥东区10名;下花园区5名;塞北管理区3名;察北管理区3名;经开区10名。名额及地区分布可视情形做适当调整。
三、选任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并符合以下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年满23周岁,具有中国国籍和高中以上文化学历。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因违法违纪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3、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职工作人员;
3、人民陪审员和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四)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四、报名
(一)报名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年12月1日止。
(二)报名方式
公民可自荐报名,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推荐报名,原任人民监督员可报名申请确认。
驻张国家、省、市所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组织和机构人员,在市司法局报名,将报名材料用快递邮寄或直接送至张家口市司法局。其他人员在所属县区司法局报名,将报名材料用快递邮寄或直接送至所在县区司法局。邮寄报名者,报名时间以快递收到时间为准,寄出后应及时进行电话确认。
请于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3:30-17:30)报名、联系。
联系方式:
1、张家口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联系人:李文南-张家口市桥西区西坝岗路号邮编:
2、康保县司法局联系人:王治国-康保县政府大楼司法局宣教科邮编:
3、沽源县司法局联系人:刘长胜-沽源县平定堡镇桥西大街政府大院邮编:
4、张北县司法局联系人:闫建玲-张北县兴和西路8号邮编:
5、尚义县司法局联系人:贾秀霞尚义县司法局邮编:
6、赤城县司法局联系人:赵学功-赤城县赤城镇府安东街1号邮编:
7、崇礼区司法局联系人:毕瑞兵-崇礼区西河子镇迎宾大道邮编:
8、万全区司法局联系人:席晓雄-万全区孔家庄东升路2号邮编:
9、怀安县司法局联系人:黄向辉-怀安县新开发区政府大楼怀安县司法局邮编:076
10、宣化区司法局联系人:韩继军-宣化区西马道14号邮编:
11、怀来县司法局联系人:聂站平-怀来县沙城镇府前街政府办公大楼邮编:
12、涿鹿县司法局联系人:岑红彪涿鹿县古郡大楼三楼房地产交易中心邮编:
13、阳原县司法局联系人:韩永新-阳原县政府大楼阳原县司法局邮编:
14、蔚县司法局联系人:王瑞-蔚县蔚州镇人民路72号邮编:
15、桥西区司法局联系人:王继强-桥西区西坝岗路73号桥西区政府邮编:
16、桥东区司法局联系人:黄璐珍-桥东区胜利中路31号邮编:
17、下花园区司法局联系人:王世余下花园区启城小区4号楼底商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邮编:
18、塞北管理区司法局联系人:杨静云-塞北区政府大楼司法局邮编:
19、察北管理区司法局联系人:尹志强-察北管理区机关楼旁邮编:
20、经开区司法局联系人:单海燕-经开区时代广场A座室邮编:
(三)报名材料
1、近期小2寸同底彩色正面照片3张;
2、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复印件2份;
3、学历证书复印件2份;
4、其他社会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
5、所获表彰或奖励证明复印件2份;
6、《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自荐报名表》或《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推荐报名表》、《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确认报名表》(一式两份)。请登录张家口市司法局门户网站( 本公告由张家口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李文南
咨询-
来源:张家口新闻网
编辑:王舒炜席振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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