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法院保险合同典型案例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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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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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首次发布《张家口市法院保险合同案件审判白皮书》(-),通过对近年来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梳理,同时发布了14个典型案例,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案件3件、保险人追偿权案件1件、短期医疗(健康)险案件2件、意外伤害险4件、责任保险2件、人寿保险2件,上述案件中涉及电子投保方式的案件4件。

案例二

Constitution

车辆损失与事故发生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基本案情

年10月4日,张某驾驶京Nxxxx号小型汽车与李某某驾驶的冀Gxxxx号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京Nxxxx号小型汽车的被保险人为某公司,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及不计免赔,保险期间年11月18日至年11月17日。

某公司申请法院对京Nxxxx号小型汽车的损失进行鉴定,结论为:元。某保险公司认为部分维修项目与事故之间因果关系不能确定,遂提出因果关系及必要损失额的鉴定申请,某公司拒绝向鉴定机构提供车辆,因果关系鉴定机构依据车辆损失鉴定中的图片及某保险公司出险、查勘时的照片进行鉴定,结论为:京Nxxxx号小型汽车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具有因果关系的合理损失维修金额为元。

裁判结果

案涉事故车辆系某公司购买的二手车,某保险公司对车辆的损坏是否存在非本次事故所致提出异议符合常理。

在因果关系鉴定过程中,事故车辆一直由某公司控制,其拒绝向鉴定机构提供车辆进行因果关系鉴定,亦未能就损失系事故直接造成提供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因果关系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充分,能够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案例意义

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旨在对保险事故直接导致的损失进行填补,合同双方应当合理主张权利并善意履行义务。

在二手车及使用年限较长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可能存在零部件自身磨损或其他情况导致的损失。

根据常识对明显超过合理损失或者存在合同一方出于某种目的,不能善意履行义务的前提下(如本案中某公司拒绝向鉴定机构提供车辆),应当向各方当事人释明有关的诉讼权利,并对各方在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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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环保厅

编辑

苏颖

图片

网络

01.

02.张家口法院保险合同典型案例(之二)

03.张家口法院保险合同典型案例(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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