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法院保险合同典型案例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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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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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首次发布《张家口市法院保险合同案件审判白皮书》(-),通过对近年来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梳理,同时发布了14个典型案例,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案件3件、保险人追偿权案件1件、短期医疗(健康)险案件2件、意外伤害险4件、责任保险2件、人寿保险2件,上述案件中涉及电子投保方式的案件4件。

案例十

Constitution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应当以保险人的询问内容作为判断依据,保险人是否对超出制式调查表的内容进行询问,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基本案情

王某某于年12月以其本人为投保人、被保险人通过电子投保的方式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美丽一生两全保险”并附加女性特定疾病保险,保险期间30年,交费期5年,王某某在电子保单中签字,并交纳保险费。某保险公司对保险期间内投保人、被保险人发生的女性特定疾病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次日,某保险公司将制作的投保单、保险条款等交付王某某,在保单中具有向王某某的询问内容,其中包含过去一年健康体检是否有异常,王某某勾选否。年12月,王某某支付第二期保费。年6月,医院治疗被确诊为“中-高分化子宫内膜样腺癌Ia期”,同年9月,王某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告知不予赔付,某保险公司的理由为王某某年4月在某体检机构的体检报告中显示“宫颈肥大,盆腔超声提示子宫肥大,为排除宫颈管病变,建议定期做宫颈TCT检查,观察变化”、“宫腔内偏强回声,考虑息肉,建议进一步检查”,王某某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某保险公司拒绝承担理赔责任。

裁判结果

某保险公司对其向王某某进行询问通过电子投保过程进行的事实没有异议,故王某某所进行的告知仅限于某保险公司制作的电子询问内容,其中对王某某过去一年体检状况询问较为模糊,仅仅表述为是否存在异常,但“异常”的指向不明,某保险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该项询问内容的具体情况,故某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当对王某某主张的保险金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意义

保险合同体现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应当具有明确的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实践中,保险人的询问一般以调查问卷形式进行,除制式问卷之外,投保人(被保险人)并无其他的法定告知义务,不应对如实告知的义务进行加重。另外,保险人对其不承担保险理赔责任的该项抗辩,即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进行询问(包含询问内容及与所购保险产品相关情况)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保险人无法证明其详细询问的,不能确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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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环保庭

编辑

龚泽钰

图片

网络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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