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礼区行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崇礼区行政事业单位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字〔〕5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
为规范我区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管理,控制经费支出,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参照《省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张家口市市直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崇礼区行政事业单位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经张家口市崇礼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我区将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列入年预算,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崇礼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移动通讯费用
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公务移动通讯费用管理,控制经费支出,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参照《省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张家口市市直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时发生的通讯费用补贴,属于职务消费性质的工作性补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包括乡镇)。
第四条行政事业工作人员按职级和工作需要,实行公务移动通讯费用定额补贴、按月发放的管理办法。具体补贴标准为:
厅级、处级、各乡镇、区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据实报销,科级干部每人每月80元,科员每人每月60元,按月发放。
第五条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列入部门预算,在单位“公用支出-—邮电费”科目中列支。
第六条各单位工作人员从离休、退休后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因特殊原因不在岗人员,按不在岗时间停发相应移动通讯费用补贴。
第七条领取公务移动通讯费用的工作人员,必须保证工作联系的畅通,如发现通话停机三次以上的人员将停发其通讯补贴,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要求。
第八条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发放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和扩大特殊工作岗位范围。
第九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用公款为各单位工作人员公务活动购置移动通讯设备,与此相关的各项费用一律由个人自理。各单位原执行的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全部取消。
第十条纪检监察机关、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仍用公款购置配备移动通讯工具和支付有关费用的,或将此类费用转移到其他单位报销的,一经发现,追究本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区级财政部门要相应核减该单位的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监察局监督执行。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政府
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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