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省、市关于大力改善企业经营环境的指示,结合检察工作职能和我市实际,特研究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是严厉打击侵害企业经营环境的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社会安定的各类暴力犯罪,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和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破坏市场经营秩序的违法犯罪,突出打击非法传销、非法经营、侵害知识产权等经济类犯罪活动,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坚决打击破坏项目建设的各类刑事犯罪,对阻碍和破坏企业正常建设施工、生产管理,盗窃、哄抢企业财产,侵占、挪用企业资金、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刑事犯罪活动,要依法及时批捕、起诉。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诉前引导作用,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前介入、引导取证,确保案件质量,切实保护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为改善企业经营环境创造安全稳定的法治环境。
二是认真查处影响企业经营环境的职务犯罪。加大职务犯罪查处力度,依法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项目审批、经济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务之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等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案件,为企业经营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平台的作用,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政背后的职务犯罪。坚持“一案一建议”,围绕全市重点建设工程,结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调查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三是依法妥善处理涉及企业经营环境案件。积极维护企业经营环境,维护经营者和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在办理涉及企业、尤其涉及企业负责人、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和技术骨干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或经济犯罪的案件时,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要及时通知发案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使企业妥善安排好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接替工作;对涉嫌犯罪情节较轻的,在确保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下,慎重使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对企业负责人的举报,经认真调查核实后,认为举报不实的,及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切实保障企业合法生产经营。
四是加强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充分运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坚决防止“以罚代刑”。认真开展诉讼监督活动,对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刑事犯罪加强立案监督,对执法、司法机关非法插手企业经济纠纷,违法扣押、查封、冻结和划拨企业财产,滥收保证金,滥用强制措施等行为,依法进行监督。加强对侦查、审判等各个环节的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五是加强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进一步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畅通控告申诉渠道,对企业债务纠纷、公司清算、破产等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和执行活动中违法裁判、执行的,依照法律程序及时受理,及时审查,及时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对涉企判决正确的申诉案件,加大息诉服判工作力度。加强典型案件的释法说理工作,引导企业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尊重市场规律和法律,促进形成依法管理、守法经营的市场环境。
六是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在办理涉及企业案件时遇到疑难复杂和敏感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请示报告。对涉案企业要慎重立案和采取强制措施,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诈骗、改革创新中的工作失误与企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罪、正常合法收入与违法所得、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之间的界限,依法惩治犯罪,保护合法经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七是严格办案纪律,改进工作作风。坚决贯彻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八项规定”,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和司法作风。严肃办案纪律,严格遵守“六个严禁”即:严禁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严禁在企业中吃拿卡要;严禁利用办案拉赞助;严禁占用企业的通讯、交通工具等财产;严禁在企业报销各种费用;严禁插手招投标等经济活动,并以此谋取私利。全市检察干警要以过硬的作风为改善企业经营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
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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