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加快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业务进度

医院响应张家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加快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业务进度

全市广大城乡居民: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号)和《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张政发〔〕18号)精神,我市城乡医保整合工作有序推进,为不影响参保居民、参合农民医疗费用报销和方便有关参保居民办理医保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市原居民医保、新农合信息系统将停用,年将启动全省统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参保居民、参合农民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个人垫付的医疗费用,务必于年3月31日前到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报销手续,按规定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待遇,逾期将不再受理。

二、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符合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参保(合)居民务必于年9月30日前到相应的保险公司办理大病保险登记报销手续,逾期将不再受理。

三、原参合农民年1月1日之前已鉴定通过且符合《张家口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管理办法》(张人社字〔〕号)规定的病种,医院作为门诊医院,在3月底前报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原享受两个病种的参合农民,自行选择一个病种,报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另一病种不再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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