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区域全时段禁放烟花爆竹的
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减少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的影响,持续改善我区环境空气质量,确保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严防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各类安全事故,为全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张家口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北京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空气质量保障联防联控专项工作方案》通知要求,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辖区内即日起,全区域、全时段、常态化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范围
万全区区域范围内。
二、禁放时段
(一)全区范围内全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特殊时期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需相关部门审批并予以公告。
三、禁放要求
(一)全区行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本通告各项规定,居民小区包联单位工作人员,村委会、居委会工作人员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劝阻群众燃放。广大居民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营造良好氛围,共同维护全区公共环境。
(二)违规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责令停止燃放,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其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公安机关将责令停止燃放,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不听引导、不听劝阻,阻碍执行公务的,将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同时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支持和监督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依法举报违法行为受法律保护。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政府
年7月17日
本文来源:河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