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年城乡居民
医疗保险政策七问
一问:年参保范围是什么?
答: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具有本市城乡户籍的城乡居民;
2、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持有张家口市居住证的外来经商和务工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
3、本市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小学校、中专技校、幼儿园在校学生。
二问:年怎样进行参保登记?
答:1、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提供户口簿(居住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符合参保条件的本市城乡居民分别到户籍地或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
3、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持有张家口市居住证的外来经商和务工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应在其持有的居住证“现居住地址”栏标明的区县居委会或村委会参保。具有我市20个县区户籍的人员,跨区县在居住地参保时,不要求持有居住证。
4、在校学生以学籍为准,初中、高中、职中学生参保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和保费征收;小学学生随家庭参保。
5、新生儿参保统一在区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时需提供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及复印件(1份)。
6、同一户口簿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必须以家庭为单位参保。
三问:年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怎样进行参保缴费?
答: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元。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年度参保、按年预缴费制度。年我区城乡居民暂不使用银行卡或社保卡缴费,一律采用现金缴纳方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年度为自然年度。申报缴费期为每年10月8日至次年2月底,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的,当年不再办理补缴手续。
3、农村居民缴费由村委会负责,统一收缴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开具统一的收款收据。
4、城镇居民缴费由居委会负责,统一收缴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开具统一的收款收据。
5、在校初中、高中、职中学生由学校统一收取保费,并开具统一的收款收据。小学学生随家庭缴费。从年起,各类学生不再按预缴全部学年保费方式缴费。已预缴的年度不再补缴。
6、救助人员的参保缴费。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救助人员)包括:城乡居民中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属;区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救助人员身份由区民政、残联等管理部门负责认定。符合条件的救助人员参保,全额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再由区民政、残联等机构向参保人发放财政补助。
7、新生儿(当年新出生婴儿)从出生之日起90天内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和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出生90天后参保和缴费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年12月31日(含31日)前出生的新生儿跨年度参保时,应在出生90天以内办理,可以补缴上年保费。保费仍按原规定标准收取。
8、复退士兵、外出务工、经商的城乡居民个人参保缴费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次年的2月份集中补缴。
四问:年医疗保险待遇怎样?
答:1、门诊统筹
参保居民普通门诊费用,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并划拨给个人包干使用,用于支付在乡村定点医疗机构及社区定点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费用,年终不清零,家庭成员可共享、可结转,但不能用于冲抵参保缴费。
2、门诊特殊病
3、住院待遇
住院相关规定:
每次住院均扣除起付标准;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县、区属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依次降低10%,但最低不得低于元。跨年度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为住院参保居民进行费用的归集和划分,起付标准按一次执行。
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住院分娩费用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助:顺产元,剖腹产元。因产后并发症等产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五问:年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是什么?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普通门诊统筹、门诊特殊病、住院统筹、大病保险及政策规定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使用甲类药品、甲类诊疗项目全额按规定的比例支付;使用国产乙类药品个人需先自付10%、进口乙类药品个人需先自付20%、乙类诊疗项目个人需先自付15%后,再按照规定的比例支付。
参保居民因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六问: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年度内各项统筹基金支出合并累计计算,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七、年有哪些特殊情况处理?
1.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门诊费用,按住院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
2.参保人员转院期间发生的与住院疾病有关的急诊抢救留观费用,与住院费用一并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参保人医院发生的门诊放、化疗费用,按转院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年内扣除一次起付标准。
3.参保人员外出在异地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转外地医疗机构有关规定报销。
4.参保居民因病情确需转市外住院治疗的,须向就医地最高级别的医疗机构(医院)提出转院申请,报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因病情急、危、重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转院手续的,应报告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在报销时补办相关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降低报销比例5个百分点。
5.城乡居民异地(统筹区外)长期居住,办理异地就医手续时(一年有效),可在居住地选择1-3家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所发生的住院(含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可按参保地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执行;办理异地居住期间,回参保地住院就医的,按转外就医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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