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第一分院成了屠宰场医生和院长涉嫌犯罪控告信控告人:李胜(系死者李娜的父亲),男,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蔚县南岭庄乡西蔡庄村92号。联系控告人:武金花(系死者李娜的母亲),女,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控告人:刘佳(系死者李娜的丈夫)男,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蔚县柏树乡郑家庄村。联系被控告人:赵春玲,医院第一分院妇产科医师被控告人:邹志亮,医院第一分院院长控告事项:赵春玲和邹志亮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事实与理由:一、本案的基本事实:年8月10日下午15时左右,李娜(女,年8月29日出生,河北省蔚县南岭庄乡西蔡庄村人)因怀孕6个月羊水破裂住被控告人处治疗,被控告人赵春玲医师担任李娜的主治医生。李娜从入院后,赵医生一直给其输引产的药物,开口服的药物,阴部用的药物,每天逐步加大药量。年8月14日李娜的丈夫刘佳看李娜从入院以来一直没有顺产的迹象,就向赵医生建议给李娜刨腹产,赵医生没有答应,年8月19日和年8月20日刘佳又两次向赵医生提出给李娜腹妇产的请求,都被拒绝。年8月21日晚上9点左右,被控告人赵春玲给李娜做引产手术,地点是第一分院产房。在整个手术过程中,都是赵春玲自己实施,没有护士,没有麻醉师,没有任何其他助理人员。引产后,李娜大出血,赵春玲临时让李娜的母亲武金花叫来一位女护士和一位女医生协助应急处理。由于一分院没有血库,被控告人也没有在手术前准备与李娜血型相配的血,李娜的家属知道李娜是B型血,五六个人要求给李娜输血,其中有3个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是B型血。但是都被被控告人邹院长拒绝。医院血库中调血,邹院长医院没有血液,医院也没有血,没有血可输,赵春玲只好用自己的手,塞在李娜的阴道里阻止大出血,过了3个半小时,被控告人才调到了血。后来,赵春玲决定给李娜进行切除子宫术,地点也是在被控告人的产房里,整个手术,进行了4个多小时,家属都在产房门口等待,没有看见赵春玲中间出来。后来实在等不行了,李娜的亲属刘强和武文君走进产房,但是,在产房里,没有一个医生,李娜已经死亡,尸体没有遮盖,四肢被绑,呼吸管还插着。医生不知何时?从何处?已经跑了。被控告人处的工作人员口头告知家属李娜和孩子已经死亡的事实。二、本案发生之前和发生之后,一分院和涉案医生存在的问题1、案发之后,被控告人没有当着家属的面封存病历。被控告人出具的病历病程记录记载年8月19日和年8月21日要求李娜转院属于造假。家属从来没有签过字和接到过任何通知。2、在李娜整个治疗过程中,被控告人没有向李娜的家属出具过病危通知书和死亡通知书,被控告人后来出具的病历病危通知书没有记载具体的时间,属于被控告人事后补办,是事后造假的结果。3、被控告人出具的病历中,中期引产交待记录1中记载产中、产后大出血危及患者生命,说明被控告人已经事先预见到手术的危险性,已经预见到,而没有任何准备,没有配备麻醉师、护士、没有准备与李娜相配备的血,出现大出血后,一个人仓促应付,就给其进行子宫切除手术,属于没有任何准备的应急手术,造成李娜母子死亡,涉嫌过失致人死亡。4、依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八条之规定,入院记录应该有个人史、婚育史、月经史、家族史,本案中,病历没有记载李娜的月经史。5、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医院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九条之规定,住院病历应当有手术记录。而在本案中被控告人赵春玲给李娜实施两次手术,都没有任何手术记录。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而被控告人赵春玲却将李娜的尸体四肢捆绑、不予任何遮盖。7、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医疗机构对病危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和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院,被控告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8、依据《医院手术部(室)管理规范》第十条之规定,手术部(室)应当根据手术量配备足够数量的手术室护士,人员梯队结构合理,被控告人在本案中,没有配备任何护士,就一个人做引产手术,导致李娜母子死亡,真是胆大包天。9、出了死亡事故后,不是积极赔偿死者家属,而是动用公安抓捕、镇压患者家属,逼着家属下事。一个社医院,面对死者家属,缺乏一个基本的、应有的、对患者家属感到惭愧和内疚的态度,而是感到心安理得,有恃无恐、两眼发绿、凶相毕露,要抓人、要镇压、要征服。面对这医院,面对这样的白衣恶魔,我们感到恐惧、感到不寒而栗、感到可怕。三、中医院一分院背后的问题这些年,医院为了争夺县城病人市场,先后在县城设了两个分院。一医院的牌子,实际上由一些私人投资,医院。医院的私人股东们,只管收取利润,不管投资。医院一个特有的现象:设备简陋、老化、人员配备不齐、管理严重混乱。就拿这次手术来说吧:赵春玲做为一个妇产科医生,在没有准备护士、没有准备血液、甚至于没有为一个女患者准备一块遮羞布的情况下,就敢一个人为患者做手术!这是在大国崛起、科技高度发达、医疗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医院对一个患者、对一个生命应有的尊重和珍惜吗?医院,管理到这个程度,院长邹志亮每天都干了些什么?在患者动手术时,院长邹志亮干什么去了?医院的牌子,谋取个人私利,引诱患者就诊,收取各种黑钱,漠视患者生命和利益,医院,就是一个谋财害命的黑窝点,就是一个杀人不偿命的屠宰场!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各级领导:“把群众安危冷暖时刻放在心上温暖送到千家万户”。可是,医院第一分院是怎么做的呢?收费时说:医院,医院,我这是专家门诊,我这是主任在亲自做手术。干活时,因陋就简,草率行事,胡作非为,草菅人命,医院,倒象个抗日战争期间,八路军的战地急救室。医生赵春玲和院长邹志亮不象个白衣天使,倒象个屠户。四、我们控告赵春玲和邹志亮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请立案侦查。 此致蔚县公安局 李胜武金花刘佳年9月12日寄送:蔚县卫生局张春民局长、蔚县人民政府王树国县长、蔚县人民检察院张弘检察长、蔚县纪检委张建国书记、蔚县县委刘书锋书记、张家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吕云局长,张家口市公安局王玉洁局长、张家口市人民政府马宇骏市长、张家口市委侯亮书记、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张绍廉主任、河北省人民政府张庆伟省长、河北省省委赵克志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李斌主任、全国各大网站媒体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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