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公安局关于疫情期间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申报的通告
目前,疫情防控工作已进入关键时期,又逢返程复工高峰,为进一步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扩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张家口市流动人口登记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租赁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强化流动人口申报责任,特通告如下:
一、在我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流动人口,应当向居住地社区(村)委员会及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将房屋出租给他人,用作居住或兼作居住的出租房主、房屋中介机构应当向社区(村)委员会及公安派出所申报租赁登记;发现疑似感染疫情的人员,要同时报告公安派出所和当地卫健防疫机构。
三、招录、聘用非本市户籍人员的企、事业单位,非本市户籍人员滞留本市的学校、培训机构、在建工地,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如有返程务工、求学人员,在做好防疫检疫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派出所和当地卫健防疫机构。
四、流动人口本人未主动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登记的,出租房主、房屋中介机构、用工单位、学校知情不报、瞒报、漏报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五、从武汉及重点疫情发生地返回本市的流动人口应当第一时间到所在社区(村)委员会进行登记,自觉居家隔离;期间如有发热等异常情况,应主动配合卫健防疫机构进行集中隔离、医学隔离。凡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六、为避免人员聚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流动人口申报采取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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