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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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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首次发布《张家口市法院保险合同案件审判白皮书》(-),通过对近年来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梳理,同时发布了14个典型案例,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案件3件、保险人追偿权案件1件、短期医疗(健康)险案件2件、意外伤害险4件、责任保险2件、人寿保险2件,上述案件中涉及电子投保方式的案件4件。
案例一
Constitution
合同约定了第一受益人,并未授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主张保险金,应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及第一受益人释明相关的诉权
基本案情
年6月14日,史某驾驶冀Gxxxx重型牵引车发生侧翻,造成车辆受损,史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史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登记于史某名下的事故车辆由继承人转让给薛某某。
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损失险和不计免赔,保险期间年3月10日到年3月9日,保单中载明第一受益人为“某租赁公司”。史某以贷款的方式购买事故车辆,某销售公司提供担保。截至案件审结前,贷款尚未清偿完毕。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车辆登记信息并未变更,但薛某某已经购买该车辆,属于对保险标的具有权利的主体。案涉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某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对事故车辆的损失向薛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某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向某销售公司了解事故车辆情况,查明贷款尚未清偿完毕。二审法院认为,保单中载明了第一受益人,薛某某虽受让该事故车辆,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得到第一受益人的授权,故应在确定第一受益人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确定薛某某是否能够获得保险金。
案例意义
一般来说,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都属于与保险标的具有利益的主体,均可以基于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主张权利。
本案中,保单中明确约定了第一受益人,即在基于合同主张保险利益的时候存在顺位。保险合同亦属于合同范畴,应当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作为审理案件的思路。
存在第一受益人的情况,车辆一般是被保险人通过贷款购买,贷款人(或担保人)要求设立其为第一受益人,这是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手段,符合法律规定。如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直接认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进行判决,将对第一受益人的权益造成侵害。
本案中的车辆转让行为发生在事故之后,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出险时被保险人应当对保险标的拥有保险利益,显然薛某某不符合上述条件,虽在事发后经继承人受让保险标的车辆,也应当取得第一受益人的授权。
第一受益人作为对保险标的具有独立请求权的主体,应当向其释明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在此基础上再行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具备领取保险金的资格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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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环保厅
编辑
苏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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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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